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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的构造与借鉴

  

  (二)1846年的Woodrow案


  

  该案是制定法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第一起案件,确立了否定犯意的事实错误不能成为严格责任犯罪辩护理由的规则。本案中,被告被指控出售变质的牛奶,但被告辩称,自己以为牛奶是没有问题的;法院认为,在犯罪成立方面,被告这种否定犯意的事实错误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上是无关的,控方只要证明被告出售了牛奶并且该牛奶是变质的就可以了。


  

  此后,在英国刑法的现代判例中,根据1972年的Alphacell V.Woodward案,被告被认定成立了1951年的《防止污染法》所规定的犯罪。在该案中,被告造成了河水的污染,法院认为,被告不知道污染正在发生并且错误地相信其过滤系统仍在有效运转的认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在1984年的Wrothwell Ltd V.Yorkshire Water Authority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其工厂的排水管是与公共排污管相通的,实际上,该排水管与附近的一条河流相通,法院认为,这种认识不足以对抗控方,因为该罪是严格责任犯罪。[6]


  

  (三)1875年的Prince案


  

  该案是有关被害人年龄判断上适用严格责任的典型判例。本案中,被告诱拐了一名幼女,该幼女告诉被告她已18岁,她同意与被告一起离家出走。被告相信了她的话,并带走了她。被告被认定有罪,法院认为,被告不知道幼女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事实与犯罪成立无关,因为该罪在这方面不要求犯意。


  

  在1998年的B V.DPP案中,一个15岁少年坐在一个13岁女孩旁边,并要求她为其口交,该男孩被认定犯有严重猥亵不满14岁儿童罪(gross indecency o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4),根据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所作的法律指导,这是一个严格责任犯罪,被告人相信女孩的年龄超过了14岁不是本罪的辩护理由。[7]被告提出上诉,2000年,上议院一致接受了被告的上诉,并指出,当议会没有指明要求主观要素时,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是严格责任的以及真实的相信不能成为辩护理由。Hutton勋爵指出,Prince案是一个“已经消失且不一去不复返时代的遗迹”,在以后可以被“忽视”。上议院认为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或者对被害人不满14岁持轻率态度。这一判决在严格责任方面具有深远意义。[8]它意味着在真正犯罪(real crime)领域,原则上应当要求犯意。这一规则也为2003年新的《性犯罪法》所采纳,在该法中,尽可能写明罪过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写明的话,则表明是有意而为,该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9]


  

  根据英国刑法最新的判例和立法,在诱拐罪方面和猥亵罪方面,被害人年龄方面的判断已经不再是严格责任了。如果行为人的确发生了被害人年龄方面的认识错误,则可以免责,因为这些犯罪是要求犯意的犯罪。但是,强奸罪仍然是一个严格责任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行为人与不满16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对于被害人年龄判断上的错误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因为这是一个严格责任犯罪)。不过,如果被害人的年龄在13岁到15岁之间,那么,根据1956年的《性犯罪法》,24岁以下的被告拥有一项辩护理由,即,所谓的“年轻人的辩护理由”(young lan''s defence)--他以前从没有受到过类似起诉,并且相信被害人已有16岁且这种相信具有合理基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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