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的构造与借鉴
周新
【摘要】从英国刑法的判例法实践看,英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它是控方对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不需要证明相应犯意的责任,存在制定法和普通法上的辩护理由,体现了立法者与被告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博弈,是一种强调效率又兼顾公正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上引入可反驳推定不乏为借鉴严格责任有效而可行的手段。
【关键词】严格责任;判例法;英国刑法
【全文】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独特责任形式。据英国学者统计,英国刑法中总共存在8000多种犯罪,其中一半多的犯罪为严格责任犯罪。从组成上看,在这8000多种犯罪中,大约540种犯罪为严重犯罪;在严重犯罪中,123种犯罪涉及到严格责任因素,许多犯罪可以判处监禁刑。[1]可见,严格责任在英国刑法刑事责任中具有重要地位。实际上,各个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的地位和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却普遍对此认识不足。本文拟以英国判例法为基点,考察严格责任的本体构造,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有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为进一步深化比较研究抛砖引玉。
一、对英国刑法有关严格责任重要判例的解读与分析
众所周知,英国刑法属于判例法,要弄清楚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的构造,脱离具体判例无疑会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在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犯罪从类型上可以分成普通法犯罪和制定法犯罪。无论普通法犯罪还是制定法犯罪,都是通过判例来发展刑法有关规则的。
(一)1979年的Lemon and Whitehouse V.Gay News案
该案是普通法犯罪(渎神罪)在严格责任方面的现代判例。本案中,一本名为“Gay News”的杂志刊载了一首关于耶稣生前所谓的同性恋行为和死后与其尸体发生同性恋行为的诗,该杂志的编辑和出版者受到了指控,指控理由是他们触犯了普通法上的渎神罪(blasphemy),最终,两人被认定为有罪,两被告提起上诉,上议院驳回了该上诉。上议院认为,无论被告是否意在渎神,危害后果已经由故意出版发行的行为而产生了。[2]当该作品具有使基督教徒震惊并愤怒的倾向时,该写作就是渎神行为。至于编辑和出版商,只要出版了该作品,就构成了犯罪,这正如屠夫在不知道肉是变质的情况下卖出了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肉一样,同样构成了犯罪。[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
事实上,除了渎神罪之外,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犯罪还包括公共滋扰罪(public nuisance)、蔑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各种刑事诽谤罪(criminal libel)和触怒公共道德罪(outraging public decency)。[4]普通法上的现代判例,在公共滋扰罪方面有1993年的Shorrock案,在蔑视法庭罪方面有1954年的Evening Standard Co.Ltd案,在触怒公共道德罪方面则有1990年的Gibson案。尽管在现代英国刑法中,控方已经很少根据上述普通法罪名而提起指控,但是它们客观上仍然存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