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有关学者之间的争论可参见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法学》2009年第2期。
See Bryan A. Garner 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1999,p.852.
芦部信喜:《
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4页。
参见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
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 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参见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参见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6页。
萨托利,前引9,第229页。
参见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我国学者陈端洪亦有笔者这样的认知。他说:“我的总的看法是,司法与民主是两回事,应保持距离。司法与民主无论从历史上说还是从本质上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参见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参见托克维尔,前引5,第309-310页。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3、157-8、160页。
参见拙文:《司法权在何种意义上不存在》,《法治研究》2007年第6期。
萨托利,前引9,第19页。
West Virginia State Bd.of Educ.v.Barnette,319 U.S.624,638(194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7页。
参见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据学者顾准的研究,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的成员多达6000人而当时雅典的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不会超过6万人”。参见顾准:《顾准文集》,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参见托克维尔,前引5,第316-7页。
参见托克维尔,前引5,第313页。
参见柏拉图著、休·特里德尼克译:《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谢善元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参见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5页。
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页。
参见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2页。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7、114页。
《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6-7页。
参见《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0页。
参见《人民日报》社论:《认真准备与建立人民法庭》,《人民日报》1950年7月21日。
参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
参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前引34,第133页。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5页。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参见拙文:《司法审查之思想源流与制度预设——论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高级法(higher law),出自美国学者考文(Edward S. Corwin)的一篇著名论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The "Higher Law"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该论文中文版可参见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杰斐逊认为,“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制定一部永久性的
宪法,甚至一项永久性的法律。地球始终属于活着的这一代人……他们前代人的
宪法和法律,在它们的自然过程中,和它们的制定者一道死亡。每一部
宪法和每一项法律在19年末很自然地开始失效。如果它被强制执行更长的时间,那就是暴力行为,而不是正义的行为”。参见彼得森注释编辑:《杰斐逊集》(下),刘祚昌、邓红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085页。
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4页。
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74页。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8页。
托克维尔,前引5,第290页。
参见任建新:《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更好地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1988年7月18日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3期。
参见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以下。
http://www.liyan-consulting.com/paiming/guojia/min%20zhu%20zhi%20shu.htm,访问日期2010年8月12日。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