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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主的三种关系

  

  但实践证明,时至今日我国司法依然走在现代“职业化”司法的路上,还远未到达职业化司法的彼岸。当下,我国法官尤其是县级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法律技艺性理性尚未达到甚至远未达到司法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偏低的法律素养导致我国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乃至贪污受贿等违法丑闻跌出,甚至像黄松有这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也因受贿获刑,法官群体成为腐败重灾区之一,此诚今日世界司法之奇闻。司法在全国人民面前颜面尽失、威信扫地,其公信力长期低迷不振。当然,司法改革至如此不堪国人之信任田地,除了法官主观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历经十余年改革后的我国法院至今未能真正实现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审判独立”(现行宪法126条)。经费开支仰赖于地方政府的各级法院不能不围着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其司法裁判常常需要服从或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全国法院上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能动司法”运动。但能动司法不过是在“为大局司法”的思想指导下,司法积极参与政府“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运动的“服务司法”,它本质上还是传统的政务司法,所谓能动司法分明是反现代职业化司法之道而行之。


  

  总之,当下我国司法距离职业化的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而且这种现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同时,因财政上未能实现独立而引起的法院政治地位低下以及相对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决定了我国司法事实上缺乏应有的独立和足够的权威。我国司法的总体状况就是如此。


  

  那民主的现状呢?会好一点么?窃以为,我国当下的民主像司法一样不容乐观。先且不说在英国时事周刊《经济学家》统计的2007年世界民主排名中我国(限于大陆)在全球167个国家和地区中被排在第138位这个民主指数排名。[48]首要的是,我国只有“为民作主”意义上的“民主”观念和传统,竞争政治领导权的选举性民主从未在我国形成一种深入人心的观念和政治实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民对现代选举式民主思想的认识是纵向上日益加深、横向面上持续扩展,但从观念的接受到实践的运作终究需要一个较长的摸索、适应和认可过程。当下我国总体上充其量也还仅仅是启动了这样一个求索现代民主的过程,而此等探索现代选举民主之过程能否顺利进行下去以及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治选举需要多长时间其实都是很难预测、不可意料的。毕竟,我国的国情太复杂。东西部之间、南北方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差距太大。就文化素质、权利意识和政治认知上说,我国人民,在总体上全面认识民主制度、适应民主制度再到全盘实践民主制度尚需假以时日,绝不会一蹴而就。萧公权先生曾言:“在专制国家里面君主是政治优劣的关健。所以古人说‘一正君而国定’。在民主国里面,人民却是政治优劣的关健。所以我们应当说‘一新民而政美’。”[49]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国民素质的提升有目共睹,但人民的整体素质还尚未达到能真正开展竞争政治领导权的现代选举民主的“新民”阶段,这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直面我国如此之民主、司法现状,我们的当务之急应该是一边大力推进我国司法的职业化建设,一边在全国全面开展现代民主思想宣传工作,让真正的自由民主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同时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试行现代性的民主选举试验,以为今后的全国范围内的民主选举提供最本土因而是最宝贵的经验。是故,司法与民主之间最天然的关系模式、最原始的关系境界——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无关系状态最适合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和民主。司法与民主之间纯天然、最纯朴的毫无关联的关系境界,应该是当下我国努力谋求的方向。


  

  司法与民主之间两种人为的关系结构即民主主宰司法和司法制衡民主均不适合当下的我国。民主主宰司法的践踏人权的恐怖统治,对于我国老一辈人而言依然记忆犹新。相信没有人再希望看到这种噩梦般的专制民主和工具司法再度在我国重现。司法制衡民主,乃是以保障人权为旨归的现代宪政民主的自我防御性制度装置,它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司法-民主关系境界。依据常理,在保障人权业已载入宪法的我国,这种司法-民主关系应该是当下我国所应力争实现的。但吾人不能不认识到,这种司法-民主境界的产生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国家都能无条件地实现司法制衡民主的。这种境界存在的首要条件是司法在这个国家具有至为崇高之地位,人民对司法抱有最高最深之信任。单单就这一点来说,我国就差之远矣。与美国、日本等司法制衡民主国家的司法相比,我国司法的国民信任度太低了,距离制衡民主所必须的权威地位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此其一。其二,我国现在的民主程度远尚未达到需要防止民主多数暴政因而不能不对之予以制约之程度。就民主而言,我国当下最重要的是发展它,而不是制衡它。是故,司法制衡民主的司法-民主关系境界,在我国还很遥远。


  

  综上所述,沿着“人民法院‘一五’和‘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职业化方向继续前进,巩固并深化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促进我国司法早日实现从传统的“政务性”司法向以救济权利为职志的“中立性”的现代司法转型,才是我国司法建设的正当目标。在当下我国,司法的归司法,民主的归民主,现代司法和现代民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是我们努力的正确方向。唯有当现代司法和现代民主都在我国实现了,我们才能避免民主主宰司法的恐怖政治,才能谋求司法制衡民主的宪政设计。而实现司法与民主这种理想境界的前提,是让司法与民主暂时保持纯天然的互不干扰的无关系境界而任其自由、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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