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罚信用的困境
刑法信用在当前我国的困境还表现在部分案件刑罚差异较为明显。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多起备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件。而这些刑事热点案件中的刑罚差异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因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的量刑差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而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1年3月2日,“云南许霆”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何鹏的上诉,维持原判。[30]从许霆案最初的无期徒刑到最终的5年有期徒刑,以及从广州许霆案的5年有期徒刑到“云南许霆”何鹏的无期徒刑,前后量刑差异十分明显。再比如,2009年进入公众视野的几起交通肇事类案件,“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无期徒刑)。从3年到6年半再到死刑,2009年发生的这几起驾车肇事案的宣判,引起了社会上对于轻判重判的强烈关注。另外,我国有学者通过对上千个案件的实证研究指出:“司法实际中,平等原则作为应然法律原则只是部分地得到贯彻,在实然世界中,尚有相当范围内的法律适用没有实现同案同判、等量等罚,而是同案异判、等量异罚。就是说,法律规范本身并未成为其同等适用对象之间的唯一等价物,仅仅根据某种情况适用了某个法律规范,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同等情况也一定会适用同一法律规范。”[31]我们认为,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案情出现差异明显的刑罚是值得反思的。它不仅仅是量刑不公的问题,而且已经涉及更高层面的刑罚是否能取信于民、是否能够获得民众信赖和支持的刑法信用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量刑是将法定的罪刑关系转变为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行刑的先决条件。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32]从刑法信用角度而言,量刑的不规范从而导致同罪异罚的出现无疑构成对刑法信用的一个消解。
四、结语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在社会失信行为的调整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刑法信用本身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基。刑法信用是指刑法规范符合其回应特殊性社会需要的属性以及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严守规则所获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赖。刑法的信用主要来自于刑法规范本身的可信性和刑法适用的可信性两个方面。刑法规范本身的可信性实质上就是刑法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种发展要符合社会秩序的要求、社会生活根本利益以及社会主体对刑法规范的期待。这需要从刑法规范设定上的价值合理性进行考量。刑法适用的可信性,主要包括定罪信用和刑罚信用。实际上就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有关定罪和量刑的规定进行。我国当前的刑法信用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刑法信用建设和维护任重而道远。刑法信用的生成有赖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层面的积极作为。概言之,在刑法规范的设定上,既要摆脱立法惰性,在出现需要入罪的行为时刑法应当及时跟进;也要避免立法冲动,不能将未达到入罪标准的行为入罪。而应该充分考虑刑法自身在社会当中的功能、角色和形象,力求刑法规范设定上的价值合理。在刑法规范的适用上,定罪时要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要求,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量刑时一方面要考虑量刑程序的规范。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改变通过“办公室作业”的行政决策方式来完成量刑过程的传统模式,让公诉方、被害方、被告人等共同参与法院庭审中的量刑活动,增加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33]接受社会主体对量刑活动的监督,从而增强民众对量刑过程的信任感。另一方面,要考虑量刑结果的规范,也就是刑罚要统一,避免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出现量刑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