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信用
张建;俞小海
【摘要】
刑法信用是指刑法规范符合其回应特殊性社会需要的属性以及
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严守规则所获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赖。
刑法信用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
刑法本身的可信性,主要是指刑法规范设定上的价值合理性;二是
刑法适用的可信性,主要包括定罪信用和刑罚信用。我国当前在刑法规范设定本身和
刑法适用上均存在一些问题,这对
刑法信用造成了一定的侵蚀。
刑法信用的生成有赖于刑法规范设定、定罪信用和刑罚信用等层面的积极作为。
【关键词】法律信用;
刑法信用;定罪信用;刑罚信用
【全文】
一般认为,刑法是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秩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当受到刑法这一屏障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信用的支撑。法律的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当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一个部分。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法律信用,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最为关键作用的法律信用中,刑法信用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刑法的保障属性决定,刑法的信用应该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刑法信用是作为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存在的。对刑法信用问题进行探索,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繁荣和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信用的概念界定
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论述比较多,对于法律信用问题也多有研究,而对于刑法信用这一问题却几乎没有人涉及。因此,对刑法信用概念的界定需要借助于法律信用的有关研究。关于法律信用,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用的含义应该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法律信用包括法律创制信用、法律运行信用和法律监督信用。[1]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信用一方面是法律对社会关系所做的具有必行性和普遍约束性的规则安排;另一方面是法律运行时对社会关系按规则安排之要求所做的调整;与上述两方面紧密相关的是如果法律所肯定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则按法定的必然状态强制恢复。上述三方面,分别表述了在立法环节、法律运行环节和法律矫正环节上的法律信用,笔者分别称其为立法信用、法律运行信用和法律保障信用。”[2]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信用强调的是法律作为具有合理性的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童叟无欺”和“令行禁止”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信。主要包括立法信用和执法信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