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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QQ相约自杀案的思考与评析

对QQ相约自杀案的思考与评析


毛晶晶


【摘要】用户利用QQ传递信息,相约自杀,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法院判决腾讯应承担一定责任。这是否合理,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质疑。本文结合各方观点,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评议,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腾讯没有权力对用户信息进行监控,同时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此案也反映了我国应加快制定相关的网络立法,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相约自杀;监控;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全文】
  

  一、案件回顾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某多次在腾讯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自杀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范某看到后,与张某联系。双方约定一起自杀。在6月24号实施自杀的过程中,张某放弃自杀,范某自杀身亡。


  

  遭丧子之痛的范某父母将张某与腾讯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腾讯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规定,腾讯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腾讯赔偿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5612.50元。[1]


  

  对于腾讯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争议。


  

  二、本案是否应该适用《侵权行为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朱巍6日在《新京报》撰文指出,本案中腾讯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责性。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民在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时有权通知网站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怠于采取措施阻止侵权的发生,那么这时网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这些特殊情形。本案判决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是在2000年通过实施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近通过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当然应该优先适用,而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位阶当然高于那个十年前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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