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渎职侵权犯罪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类,处以不同刑罚。
我国唐律在规定官吏犯罪时将犯罪分为公私罪两大类。如《名例律》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由于这两类犯罪的危害不同,故而处刑亦有原则性差别。公罪减轻,私罪从重,犯赃尤重。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参照古代立法,基于犯罪的原因不同而区分公罪和私罪,并对因私的渎职犯罪比因公的渎职犯罪处较重的刑罚。
(四)正确运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事前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休止。”[14]“没有限制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更可怕,它不仅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严重危险,而且也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15]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该规定对堵塞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16]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方式,可有效防止法院量刑权偏离其合理范围。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包括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缓刑、免刑的适用,刑期的确定三部分。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涉及缓刑免刑的,法院就不得适用缓刑免刑,法官如果不按量刑建议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抗诉的理由进行抗诉。
(五)建立渎职侵权案件人民监督员和陪审员制度。
建立人民监督员和陪审员制度是解决目前渎职案件轻刑化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职侵权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渎职侵权案件,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来说,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远远低于检察官和法官,他们能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考虑渎职犯罪案件社会上的反映,能够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利,有助于加深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认同,提高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接受与信任的程度,从而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