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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实证分析

  

  (3)对审判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适用缓刑免刑比例高渎职侵权案件的抗诉率低,未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2.审判机关原因


  

  部分法官未能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认识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从轻处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大,对渎职官员自首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定比较宽。而官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比较了解,善于玩文字游戏和钻法律空子,容易表现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假象,法官没有加以甄别即予以认定。对渎职侵权犯罪者的立功、自首从宽认定,再加上法律对缓刑免刑适用条件比较原则,法官有“自由操作的空间”,自然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免刑适用率畸高。


  

  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对策


  

  (一)加大宣传,提高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危及公平正义。可以通过举办渎职侵权宣传周活动,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宣传展览,加大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犯罪认知度。


  

  (二)提高渎职罪法定刑,增设资格刑和财产刑,明确构成要件,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要加以区分。


  

  “罪行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13]为了解决渎职罪罪刑失衡问题,立法机关可以提高渎职罪的法定刑,具体可以参照贪污贿赂罪的法定刑,以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增设资格刑和财产刑,进一步强化对渎职者的惩罚力度。法检两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渎职侵权犯罪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化。对渎职侵权犯罪者在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设置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第397条将故意形式的滥用职权罪与过失形式的玩忽职守罪,第398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明显违背了刑罚配置上的均衡性原则,这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原则。故意罪过比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大,因此,建议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予以规定,并且故意犯罪要比过失犯罪设置更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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