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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实证分析

  

  从总量上看,轻刑畸高。2005年到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达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两项合计占有罪判决的85.4%。[2]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5年1月至2009年9月所作有罪判决中,35名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全部使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3]根据绵阳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至2009年8月的统计资料显示,近五年时间内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113人,从最终处理的结果上看,撤案处理的28人,判定罪免刑的13人,判处缓刑的30人,判处实刑的2人(其中三年以下,五年以上各1人),判处实刑的仅占立案数1.77%。在有罪判决的43人中,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占95.3%。[4]由此可见,轻刑化趋势十分明显。


  

  从个案上看,罚不当罪。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11人。法院一审判决,11名渎职犯罪嫌疑人,8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2010年5月4日,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渎职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巴楚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由努斯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原场长李修伟、原副场长外力·阿不都热依木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林场原负责人阿布都艾尼·吐尔地和阿不来提·卡德尔因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5]一起涉及损毁重点公益林24375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2亿元的特大毁林渎职系列案最终竟以五个被告四人缓刑的结局收场。


  

  这一串数字表明,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坦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6]


  

  二、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1.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大小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的裁量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高达85.4%的缓刑免刑比例折射了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的罪刑失衡,这势必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缓刑免刑适用率远远低于渎职侵权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不仅与其他刑事犯罪量刑存在严重错位,而且与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害也极不对称,难免会让人产生“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的感觉。”[7]畸高的缓刑免刑率凸显了官民之间刑罚待遇的差距,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严重挑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缓刑和免刑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和免刑主要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过失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且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适用缓刑固然不妥,这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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