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实证分析
岳启杰
【摘要】当前渎职侵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呈上升趋势,而对该类犯罪的量刑却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是理论家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课题。笔者拟从我国近几年来渎职侵权案件中缓刑和免刑适用比例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从中查找原因、找出对策,力求能为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渎职侵权;轻刑化;原因;对策;实证
【全文】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3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6个,侵权类7个。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从司法实践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判处来看,存在着量刑轻型化问题,这不仅与当前从严治吏的形事政策不符,而且打击群众与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危害非常严重及其量刑现状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9年9月8日因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副区长齐同燕一次又一次的“疏忽”导致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0年3月28日的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面对无辜死难的38位矿工兄弟,白白损耗的1亿多救援资金。
这些案件表明,渎职犯罪危害严重,不仅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还往往造成人员伤亡。“一些领导干部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不仅给国家和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贿赂、中饱私囊,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加巨大,如果宽恕这种行为,甚至放任不管,就是丧失原则,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据最高检渎检厅统计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