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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副职变动应遵循法律规定

政府副职变动应遵循法律规定


滕修福


【关键词】政府副职变动;循法律规定
【全文】
  

  近闻:6月21日上午,孟州市人大召开第四十次常委会,任命卫国胜、田丽洁、郝雅伟为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免去汤文胜、王荔、买银朋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6月21日)


  

  无独有偶:7月15日上午,修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决定接受胡荣军、杨泽旗、马海威、袁观云、傅建顺等五名同志辞去修水县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以上辞职请求后,会议根据县政府代县长孙朝辉的提请,决定任命刘松、周杏连为修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7月15日)


  

  从以上两则新闻消息本身来分析,笔者认为:一次任命2名以上政府副职,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一次免去3名副市长,不仅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同时也混淆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接受辞职”与“个别任免”的法律规定。


  

  “个别任免”不可无限放大。


  

  正常情况下,政府副职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只有在闭会期间的特殊情况下,人大常委会才依法拥有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所谓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是指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这里的“个别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解释:一次任免1人为宜,届内任免政府副职领导人的总职数也不宜超过1/3。


  

  由此可见,孟州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3位副市长和修水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2任命位副县长的做法,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严格意义上说,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


  

  一次会议任免多位政府副职,显然有悖法律。


  

  今年是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年,也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年,人事提前布局调整在所难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把握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既要落实好党委的意图,又不能违法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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