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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事存在争议时的裁判之道

  

  (2)《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依据无争议事实,《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稿费是200元。


  

  3.中期结论


  

  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可以判定这些事实没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的前提要件,即原告并非是著作权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因此,被告提出了与裁判结果相关的主张。


  

  (六)证据阶段


  

  1.与裁判结果有关的争议事实是:原告是否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


  

  2.证据问题是:能否证明原告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


  

  3.哪一方应当对证据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自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7]


  

  4.评估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3D体验”网站登记的所有者为“无方”;(2)原告能够改变“3D体验”网站的密码,并且能够上传文章到主页;(3)《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存储在原告电脑中,最初保存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通过对以上二个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原告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


  

  (七)案件的最终裁判结论


  

  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稿费200元。驳回原告的惩罚性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关系法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德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许多不同,决定了中国民事法官的实践与德国的同行会有差别。例如,在法院机构的设置上,我国法院设立立案庭,专门负责决定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立案庭决定案件可以受理之后,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交业务庭,由业务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德国普通法院则没有立案庭,民事案件在法院案件登记办公室做了简单登记之后,就直接到达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材料分类阶段”收集到原、被告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之后,才在“可受理性阶段”确定案件是否可以受理。在决定案件可以受理之后,由同一审判庭的法官继续审理。在庭前准备上,我国法官的庭前准备相对简单。我国民事法官一般对于简单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决定开庭日期;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还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德国法官的庭前准备相对复杂,解决案件的大量工作都放在庭前。他们在庭前除了向原、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之外,还敦促当事人进行多个回合的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方面的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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