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该法律条文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即“实际损失”。本案中,依据无争议事实,《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稿费是200元,因此原告的损失是200元,他可以请求被告赔偿2010元。
3.中期结论
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可以判定这些事实符合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和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原告的停止侵害、公开道款、2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50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因为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五)相关性阶段
1.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
根据充足性阶段的结论,本案恰当的法律规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和第48条第1款。
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了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
(1)《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的前提条件如下。①原告是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写了《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因而否认原告享有该文的著作权。②使用他人作品。依据无争议事实,《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非被告创作,而是他人创作。被告刊载了该文,即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尽管被告不知道作者是谁。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应当对稿件的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出版者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被告主张的事实,被告虽然要求那位提供该文的读者提供作者的详细资料,但这位读者没有回复,被告没有进一步尝试找到作者,就使用了该文,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主张的这些事实没有相关性。④未支付报酬。依据无争议事实,被告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因此,除了原告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外,第46条第(七)项的其他前提条件都已经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