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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事存在争议时的裁判之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无方”。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就是“无方”,被告不认为原告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这篇文章的稿件是由一名读者通过电子邮件在2003年3月发送到被告邮箱的。原告所称被告在文章发表之前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的说法也完全不属实。被告曾要求那位读者提供作者的详细资料,但这名读者没有回复。尽管被告最终决定在2003年5月16日发表这篇文章,但被告已经尽力而为,即文章署名“无方”,并加编者按注明有关情况。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材料分类阶段


  

  1.无争议事实如下。(1)2003年5月16日,被告刊登了文章《让我们一起快乐》。文章署名是“无方”,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体验一样来源不详,此文由一位忠实的读者强力推荐。该读者是一位3D爱好者,也是一个网虫。”(2)被告刊登该文章没有得到作者的同意。(3)2003年6月,原告给被告发了电子邮件,表示自己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4)2003年7月,原告给被告发传真,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被告拒绝赔偿。(5)《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稿费是200元。


  

  2.原告主张但被告否认的事实如下。(1)原告是网站“3D体验”的所有者。(2)2002年12月,原告写了(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以笔名“无方”上传到个人主页。


  

  3.被告主张但原告否认的事实如下。(1)《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并非原告所写。(2)《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是由一位读者通过电子邮件在2003年3月发送到被告邮箱的;被告曾要求那位读者提供作者的详细资料,但这位读者没有回复。


  

  4.原告的法律意见是: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5.被告的法律意见是:原告并非《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6.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稿费200元和惩罚性赔偿50000元。


  

  7.被告的诉讼请求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充足性阶段


  

  1.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


  

  原告的诉讼请求共有四项,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原告的文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稿费)200元与惩罚性赔偿50001)元。支持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相关法律规范有三个,即《著作权法》第46条(一)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及第47条(一)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赔偿损失数额计算的法律规范是《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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