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阶段的第一步是,根据原、被告主张事实的矛盾之处,确定对判断相关法律规范前提要件是否符合至为关键的事实,归纳出证据问题。证据问题通常以“能否证明……”来归纳。证据问题只能用“是或否”来回答,因为事实是否存在只有“是或否”两种可能。
第二步是,根据法律规定,分担举证责任。
第三步是评估、衡量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问题提出的相关证据,对相关事实是否存在得出结论。
根据在证据阶段对相关事实是否存在得出的结论,对案件做出最终的裁判。
值得强调的是,关系法并非是德国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遵循的诉讼程序,而仅仅是一种司法方法。例如,依据关系法的步骤,在“充足性阶段”,如果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没有符合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则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束案件;或者在“相关性阶段”,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仍然符合了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也可直接判决原告胜诉,结束案件。这里的“结束案件”仅仅是法官依据关系法在思维逻辑上得出的案件裁判的可能性,而非法官在审判程序上不用开庭就直接可以做出的裁判。在审判实践中,德国民事法官对所有案件基本上都要开庭,在庭审后出现上述情形时,才可以做出相应的裁判。下面以案例进行说明。
二、关系法的具体应用
(一)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诉讼请求
原告是个人网站“3D体验”的所有者,笔名“无方”。从2002年10月起,原告开始向个人主页上传文件,主要是原告设计的只维卡通形象。2002年12月,原告写了《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以笔名“无方”上传到个人主页。2003年5月16日,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没有向原告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在其主编的《计算机商情》杂志上全文刊登了原告的这篇文章。文章署名是“无方”,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体验一样来源不详,此文由一位忠实的读者强力推荐。该读者是一位3D爱好者,也是一个网虫。”2003年6月,原告给被告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自己就是《让我们一起快乐》一文的作者。2003年7月,原告给被告发了一份传真,要求被告就其侵犯原告著作权一事进行赔偿。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稿费200元和惩罚性赔偿50001)元。
(二)被告答辩状陈述的事实与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