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法,大致来说,是指法官在初步确定了恰当的法律规范之后,确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被告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差别关系,判断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进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调查取证的一种司法方法。大体而言,关系法分为如下五个阶段。
(一)材料分类阶段(Stoffsammlungstation或者Geschichtserzaehlungstation)。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及其相关证据,确定:事实问题,即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与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意见;以及原、被告的诉讼请求。通过对材料的阅读分类,并做相应的记录,法官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将没有必要再阅读案件材料。
(二)可受理性阶段(Schluessigkeitstation)。通过材料分类,法官决定案件是否可以受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在决定案件可以受理之后,进入下一个阶段。
(三)充足性阶段(Schluessigkeitstation)。假设法官站在原告的角度,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运用归人法找到恰当的法律规范,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审查这些事实是否符合了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审查之后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这些事实没有符合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则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束案件,而无需再进行以下步骤;二是这些事实符合了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则进入下一步的“相关性阶段”。通过充足性阶段的审查,依据举证责任的分担,法官将能够过滤掉一部分原告自己提出的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案件。
(四)相关性阶段(Erheblichkeitstation)。在这个阶段,法官视角从原告转移到了被告。假设法官站在被告的角度,依据在“充足性阶段”找到的法律规范,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审查这些事实是否符合了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审查之后同样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这些事实仍然符合了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表明被告的事实主张及其证据不具有相关性,则直接判决原告胜诉,结束案件,而无需再进行以下步骤;二是这些事实没有符合该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表明被告的事实主张及其证据具有相关性,则进入下一步的“证据阶段”。通过相关性阶段的审查,法官将能够过滤掉一部分被告的答辩不能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
(五)证据阶段(Beweisstation)。如果一方面,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原告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面,基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被告能够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根据形式逻辑上的矛盾律,原告主张而被告否认的事实和被告主张而原告否认的事实不能同时为真,必定其一为假。判断何者为真,便是证据阶段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