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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事存在争议时的裁判之道

案件实事存在争议时的裁判之道



——德国关系法简介

李纬华;殷进亮


【关键词】德国关系法
【全文】
  

  回顾过去20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可以看出,优化民事诉讼结构、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强化庭审功能是其中的一条主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主体性,肯定了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民事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1]尽管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事法官长期以来缺乏一套规范的、严谨的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思维模式。他们基本上都是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来进行庭前准备、归纳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在司法实务中,有些法官不能准确、及时地归纳出争议焦点,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节奏,导致庭审中相当长的时间耗费在与纠纷解决无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甚至导致重复开庭,开庭之后也不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在总结自身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它山之石”,以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有所裨益。就如何有效归纳争议焦点、强化庭审功能而言,德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关系法”(Relationstechnik)对此大有帮助。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关系法”的基本原理、接着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它的具体应用,最后基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对此方法在我国的应用做出评价。


  

  一、关系法的基本原理


  

  德国民事法官的基本司法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归人法,又称为涵摄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Subsumtionstechnik)[2];一是关系法。这两种方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用途不同,前者是在案件事实已经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迅速地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在找到恰当的法律规范之后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后者则主要是在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确定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根据举证责任确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分担,并在评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后做出司法裁判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联系之处是,归人法是关系法的基础,关系法的运用中交织着归入法;关系法使归人法发挥了更大的效用,使归入法能够运用到活生生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具体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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