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侦查的法治原则
毛立新
【摘要】现代侦查是法治侦查,应遵循刑事法治、程序法治和警察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其中,适用于
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等;适用于侦查程序和侦查活动的具体性原则包括: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适度公开原则、侦查有效原则等。
【关键词】侦查法治;法律原则;一般性原则;具体性原则
【全文】
现代侦查是法治侦查。所谓法治侦查,是指侦查权来源于法律且受控于法律,从而彻底摆脱人治模式下的专横、武断和恣意,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而实行法治之“法”,是由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普遍性、抽象性的特点,居于基础和本源的地位。它虽然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但与法律规则一样,也具有指引、评价、预测、裁判等功能,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代替规则作出裁决。
侦查的法治原则,是指侦查立法、执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它高于法律规则,并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在内容上,它往往由一国宪法、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加以确立,是刑事法治、程序法治和警察法治的复合体。按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性原则,前者是指适用于宪法或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后者则指仅适用于侦查程序,仅对侦查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意义的原则。
一、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多由一国宪法或者一些基本法律所确立,其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侦查,而是对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普遍的指导、约束意义。主要包括: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又派生出一些具体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和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等。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其功能在于控制国家追诉权、刑罚权恣意行使,防止司法擅断。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在于限制机能,即对于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尤其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1]侦查权作为国家刑罚权、追诉权之一部分,自然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只不过,在侦查活动中,由于并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定罪和处罚,因而,罪刑法定对侦查的要求主要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