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等法院庭审律师协会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v.Superior Court Trial Lawyers Assn)[5]
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等法院庭审律师协会案中,最高法院把问题集中在了限制是由于“政府行为的后果”造成的还是因为“被上诉人寻求有利的立法的方式”造成的,并拒绝了诺尔原则适用于后者的情形。为了获取更高的工作报酬,华盛顿特区的法院为贫穷的被告指定的律师,联合退出了在法院的服务。最高法院把该案中的事实与诺尔案的事实作了区别,注意到律师影响政府的努力、联合拒绝交易本身就是对贸易的限制。竞争损害完全来源于联合抵制,而不是政府行为,“在联合抵制持续的时候就实施了对贸易的限制,在那段时间中即使没有制定立法,它也产生了完全相同的反竞争后果。”按最高法院的观点,联合管材案已基本放弃了这种观点:诺尔原则保护“每一个其真正目的是影响政府行为的联合行为”。
3.哥伦比亚市诉奥美尼户外广告公司案(Cityof Columbiav.Omni Out door Advertising,Inc.)[6]
一年以后,在哥伦比亚市诉奥美尼户外广告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又考虑了诺尔原则的范围。奥美尼对哥伦比亚、南卡莱罗纳广告牌市场中的主要竞争对手以及哥伦比亚市提出诉讼,声称市府限制新的市场准人的规定是市府与竞争者合谋限制竞争的结果。在没有明确援引联合管材案中行为审查的“来源、背景和性质”的情形下,最高法院认为,诺尔案的托辞例外在监管程序正当启动的情形下,不适用于“不恰当甚至是不合法的”获取地区限制的游说行为。最高法院解释说,“推迟竞争者进入市场的目的并不能使游说行为成为‘托辞’,除非……迟延是仅由游说程序本身企图实现的,而不是由游说行为所寻求的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最高法院同时拒绝了诺尔案的共谋例外,指出认定并否决导致基于自利目的而与政府订立协议的游说行为,是不现实的或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范围。
4.职业房地产投资人公司诉哥伦比亚电影T-业公司案(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Investors,Inc.v.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Inc.)[7]
在最近的职业房地产投资人公司诉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在反垄断的语境中阐述了诺尔原则的范围。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以前没有回答的问题,“仅因为主观成功期望没有激发诉讼当事人,诉讼是否是个托辞呢”,在对该问题作了否定回答后,最高法院详细阐明了意图在诺尔原则中的作用,表示诺尔原则的保护涵盖影响政府官员的努力行为,而不管其意图,并且最高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该原则的适用也表明了诺尔原则和托辞例外都不“单纯取决于主观意图”。在强调反竞争的意图本身不能把一个本来合法的行为转换成托辞的同时,最高法院也注意到一个推论:一个想影响政府的意图是不能庇护一个本来限制竞争的贸易限制的行为的。对托辞例外,最高法院阐述了一个适用于该案系争讼的两面检验法。首先,诉讼必须是客观上没有基础的,也就是理智的当事人不可能在事实的基础上真地希望胜诉;其次,诉讼必须表明了利用政府程序而不是这个程序的结果作为反竞争武器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