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忠实折扣
叶高芬
【摘要】忠实折扣是指企业以顾客的忠实购买行为为条件提供的折扣,是常见的价格竞争行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优势企业所提供的忠实折扣则有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何辨别忠实折扣究竟是合法的商业行为还是反竞争的排他性行为,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目前各国相关执法的难点。欧共体竞争法是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其对忠实折扣的态度渐趋审慎,目前对忠实折扣的规制是采用“同等效率竞争对手”的标准,借助“价格-成本分析”的经济学工具,遵循“效果影响原则”对忠实折扣进行全面评估——既考察忠实折扣可能的排除竞争影响,也考量它在效率方面的积极影响,并予以权衡。欧共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与执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忠实折扣;欧共体竞争法;反垄断;效果影响原则
【全文】
2009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以触犯欧共体的反垄断法规为由,向美国芯片巨头英特尔公司课以10.6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并且要求后者立即停止包括提供折扣[1]在内的“违法行为”,英特尔公司则于两个月后针对欧盟的反垄断裁决正式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2]已被受理。继英航案[3]和托姆勒案[4]之后,英特尔案再度掀起学界与业界对忠实折扣问题的热议。作为一种不分国别的经济现象,忠实折扣也存在于我国的经济领域之中,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竞争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关于忠实折扣的相关规定可谓凤毛麟角。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忠实折扣制度,借鉴其立法与执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很有现实意义。
一、忠实折扣的性质和分类
在欧共体竞争法[5]中,没有明确规制忠实折扣的成文法规定。被誉为“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基石”的欧共体条约第82条是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专项规定,它不反对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状态,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与实现共同体市场的目标不协调。尽管条约第82条没有明确涉及忠实折扣问题,但其立法精神已将忠实折扣涵盖在规制范围之内,关于这一点,历年来欧共体委员会的许多裁决以及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初审法院的大量判例法足可作为佐证。[6]为了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欧共体委员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关于适用条约第82条查处排他性滥用行为的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向各界广泛地征求意见,并于三年后的2008年12月通过了《欧共体委员会关于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查处优势企业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以下简称《第82条指南》),该指南专门针对忠实折扣规定了审查的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其实,早在2000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指南》就提到“条约第82条尤其禁止优势企业采取……忠实折扣等手段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7]换言之,欧共体委员会禁止的是利用“忠实折扣”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优势企业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采用了“忠实折扣”商业手段,则不在禁止之列。
(一)忠实折扣的性质
正如国际竞争网络[8]在《关于单边行为法律框架下的忠实折扣的分析报告》中指出的,对于条件折扣[9]之一的忠实折扣,欧共体委员会强调的是它的条件,即企业基于顾客的忠诚购买行为才提供折扣。[10]忠实折扣是价格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有效的商业工具,也是解决生产营销问题的一种方法[11]。为了刺激购买需求进而多销产品,企业常提供这样的折扣,“企业”包括优势企业,即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于后者所提供的忠实折扣,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样的折扣行为不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自然不在欧共体竞争执法机关查处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文无需对此作更多的讨论。然而,忠实折扣如果是由优势企业来提供,就有可能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有必要、也有可能受到干预,因为它很可能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排除竞争效应。但是,即便是优势企业提供的忠实折扣,也有合理合法的情况,例如,基于单笔交易的数量平等地给予每一位顾客的折扣通常是允许的。因此,只要优势企业提供忠实折扣的行为最终没有剥夺顾客受益于剩余的有效竞争的权利,原则上应允许和鼓励他们以这种行为与顾客分享企业利润。同样地,在捆绑销售的情况下,也应允许优势企业提供复合产品折扣,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鉴于欧共体竞争法仅可能将优势企业的忠实折扣认定为违法行为,下文所涉及的忠实折扣,一概指优势企业提供的忠实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