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理论和标准,即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随意搞什么证明责任“倒置”。按照这一全人类共同的诉讼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废除,因为这一规定适用的结果,必然要把案件的证明责任转嫁到被告人身上。因此,1996刑诉法保留的这一做法,在国内外反映强烈,不少国内外会议的代表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
第四,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用行政手段代替诉讼手段,严格限制暗箱操作。透明、公开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原理和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违背这一原则的地方比较多,例如公开审判原则的贯彻存在相当差距。尤其是二审开庭问题,证人出庭问题,书面审理问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还有执行中的诉讼问题的解决,减刑、假释程序的公开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性问题,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问题,还有侦查讯问律师在场问题,如此等等,其透明性和公开性都存在相当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逐一加以解决,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中给予高度重视,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民主的进程。
第五,正确处理监督与制约的关系,既要按照诉讼规律搞好诉讼分工、制约和配合,又要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告诉我们,监督和制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诉讼的过程不能混淆适用,必须做到准确定位而不错位,否则就会影响诉讼的质量。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理所当然,不容质疑,司法改革中已初步解决了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把监督逐步地由软变硬。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是诉讼监督与诉讼职能的关系。二是监督与制约的关系。要注意尊重诉讼规律,把监督变得更加正当而科学。
【作者简介】
樊崇义,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王汉斌访谈录之一)》,《法制日报》,201O-11-20。
《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王汉斌访谈录之六)》,《法制日报》,201O-12-25。
顾昂然:《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孙春英、李恩树:《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呈现良好态势》,《法制日报》,2011-01-28。
同前注。
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6页、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