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从2008年以来,广大司法干警踊跃探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以上种种程序都进行了科学的实验和论证,有许多项目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诸如未成年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简易程序、被害人救助制度、社区矫正等等。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这些成果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有所体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实在在地落实在诉讼的过程中。
四、放眼世界,遵循规律,修改的内容要正当、科学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新时期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的核心是立法的质量问题,立法的质量又决定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正当,是否科学。在新的历史时期,立法工作要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践法律的正当性与科学性的标准,首先要遵循规律,违背规律当然就会失去正当性与科学性。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正当性与科学性,应该是既要放眼世界,又要着眼于中国特色,既要认真理解和学习作为全人类共同探索和遵循的诉讼规律,又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学会处理这两个方面的正确关系,防止走偏方向,正当性和科学性才能显现出来。结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按照诉讼规定的要求,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第一,关于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和任务的规定中,一定要把“保护人民”,修改为“保障人权”。这不仅是因为我国于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还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刑诉法的任务与功能都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定性和定位的二元价值目标,这是全人类的一项共同的诉讼规则。因此,这一次刑诉法之修改应予重视并落实。
第二,关于诉讼的结构和方式。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标准,就是要科学地配置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缺少或削弱任何一种职能,这个诉讼必然是一种不完整或者不健康的诉讼。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仍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缺位,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多多,其中法律规定不完备是一个主要因素。我们一定要做出最大的努力,把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为修法的一个重点,尤其是新律师法所确立的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等,一定要提高立法位阶,使这些内容进入基本法——刑事诉讼法,以展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