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提起公诉程序的改革,包括在新的形势下,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如何改进不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的范围,在司法改革中许多检察机关有创造性地通过试点、实验“附条件不起诉”的作法,能否上升为法律,应该认真研究和总结。还有在诉讼中如何加强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问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执行监督等,出台的一些新举措,新方法,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措施,都有一些新的改革成果,对于这些成果均应加以吸收。
四是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第一,是对法定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完善,尤其是在加强实用性、操作性方面,刑诉法应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第二,是对侦查手段,尤其是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措施的增加与适用程序,现在我国适用这些措施的条件已经具备,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对于这些手段如何在职务犯罪中加以适用,是一个更为慎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十分欠缺,不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展开,同时,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技术手段、秘密手段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独立适用,要改变当前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代为行使的做法,。第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要重点解决刑讯逼供、“车轮战”、超期羁押等问题,增加规定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定传唤、拘传以及讯问时间,尤其是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有必要的饮食、休息的时间等等。第四,涉案财产的处理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机制和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监督机制。
(三)证据制度改革的成果
在这次司法改革中,关于证据制度的改革成效更为显著,突出表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重要法律文件,归纳起来有四大成果可进刑诉法典:第一,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包括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法定规则、质证规则、证据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第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第三,对法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人的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九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程序;第四,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程序和证明对象与标准。另外,对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的规则,立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还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证据种类的增加,把电子证据列入诉讼证据等等。
三、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程序的设计要落到实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也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宽严相济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