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是以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颁发的司法解释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其内容丰富,涵盖面宽广,每一项文件都是经过艰苦的实证研究之后形成的,是广大司法干警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因此,要逐项加以提炼、抽象,凡是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内容,理所当然进法典。其重点应当包括:
(一)诉讼职权配置方面司法改革的成果
诉讼职权配置方面的司法改革成果有五:一是着力加强诉讼中监督制约机制,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看守所监督程序、建立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等等;二是解决诉讼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按照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三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在同一检察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决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四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五是加强辩护职能,改革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解决我国刑辩率低下和辩护难的问题。例如,新律师法所确立的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有限的案件事实调查权和庭审言论的豁免权等必须进刑诉法典,以提高诉讼权利的法律位阶;还有律师的会见不受监督,取消侦查人员在场的问题,阅卷的范围问题,介入诉讼的时间,把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从法律帮助权上升为辩护职能的行使等等,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要采取坚决的措施,改变我国的刑辩率低下的状况。
(二)诉讼程序改革的成果
一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先后在全国12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的实证研究,改变了过去量刑程序不公开的传统做法,使量刑程序从秘密转变为阳光下进行,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使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公平正义在哪里。各个试点的经验已经证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幅度下降。”[5]由此可见这一改革成果的重要性,刑诉法的修改,一定要增设量刑程序。
二是关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问题。对于这三个诉讼程序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司法改革中出台的一些对策与举措,一定要加以吸收和修订。例如,在二审程序中全面彻底贯彻和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规定明确的范围、条件、发回的次数,以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贯彻执行;还有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如何坚持做到“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再如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规则的贯彻,如何从实际出发,保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同时,还要注意,在诉讼结构方面,保持控辩平等对抗,以确保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纠错功能。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方面要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尤其是当前出现的“缠访”、“缠诉”,与申诉程序的缺陷密不可分,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要完善申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另外一方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要先易后难,逐步解决,诸如,如何科学地启动再审的理由,将再审理由具体化、法典化。明确再审的期限和次数,乃至是否建立一个独立的再审程序,不受原来审理程序和审级之影响,以及再审中的法律援助和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的设立,都是值得在修法中给以考虑和研究的问题。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问题,根据现实的国情,还不宜搞什么三审终审制;更不能实行完全的诉讼化改造,要从现实出发,在原有死刑复核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往前推进一步,诸如辩护律师的介入、参与问题,死刑案件到二审程序全部开庭问题,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严格地控制和减少死刑问题,还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裁判前核准的合议庭会见被告(包括视频方式)问题等等,在这次修改中应把这些改革的成果加以明确规定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