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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在新的形势下,对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处置,人民群众比较关心,因为它关系到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因此,刑事诉讼立法关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如群众关心的腐败案件的处理程序,“三股势力”的破坏行为的处理,毒品犯罪,洗钱犯罪,严重的杀人、放火等暴力犯罪等等,刑诉法的修改仍然要坚持“惩罚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强化对这些少数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惩罚,在程序的设计上,要给手段,给时间,给方法,要体现一个“严”字,要区别于90%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这是我们在强调权利保障的同时,决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综上,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由于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不同,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吃透国情,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有针对性”。


  

  二、司法改革,成效显著,改革的成果要进法典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继2004年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后,又于2008年底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就深化司法改革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具体部署下,近两年来,就以上四个方面,列出六十个专题,分工到各个政法工作部门,通过调查座谈、试点实验、专家论证等各种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热潮,现已取得明显成效。这些成果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有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法机关的职权划分进一步明确,职权配置更加科学,上下级关系更加协调,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二是着力完善政策法律,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取得新成绩。[4]以上两个方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经中央批准而已经下发生效执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性文件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称两高三部)2010年6月13日颁发,7月1日生效执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2010年9月13日两高三部颁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10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试行;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本规定于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两高三部2010年8月30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7月2日,中央政法委第14次全体会议及司法体制改革第六次主题汇报会,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要求“要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在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要大力推进‘阳光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颁发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两高《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17日发布;2010年5月9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共六章54条,发布之日生效);2010年10月最高检关于《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职业使命、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等,发布之日起试行)。还有《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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