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法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必须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吃透国情,做到修改要有针对性。
1996年刑诉法距今已经有15个年头了,15年来国家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民主与法制进程中所积累的经验需要认真总结,前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慎重反思,尤其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方面面发生的变化,对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深刻影响,要求立法者要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否则,就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更难做到科学修法。
我认为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地评估和认识中国现实社会的阶段性特征问题,这一问题全面制约和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完善和设计。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型,市场经济在逐步地形成与转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和风险社会时代的到来,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产生了许多管理的真空和“盲点”。我国已经从一个“整体社会”(或曰一元化社会)转变为“多样化的社会”,即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分配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基于这些变化出现和产生了很多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凸现,贫富之间的差距拉大,社会纠纷和刑事犯罪不断地攀升,社会事务大量出现,信访多,告状多,土地、拆迁、物业等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网络沉迷现象严重。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又是一个高风险、全球化、信息化社会,风险的传输、扩散,放大了风险危机的影响,如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件小小的案件而产生的不公或冤假错的问题,进入媒体、网络后,很快就会引起社会震荡和强烈的反响,对和谐社会的建构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及时地提出了“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廉洁公正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这次刑诉法修改就是要针对上述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加以体现。例如,针对上访、告状、翻案等等,如何完善上诉、抗诉、申诉程序?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何构建当事人和解程序?如何保障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更应特别关照,可否作出特别规定,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矛盾的化解等等。
另外,对于不断增多的刑事犯罪案件,我们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许多调研报告显示,90%以上的刑事犯罪均属人民内部矛盾,有数字显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要占30%左右,可能判处五年以下的刑事案件要占65%左右,真正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恐怖犯罪,毒品犯罪,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毕竟是少数,甚至不到5%。对于这种认识和评估,反映在刑诉立法上,如何在程序设计上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一个重大课题,它关系到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关系到不起诉的扩大与处置,更关系到简易程序的设置与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