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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樊崇义


【摘要】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达到正当、科学的水准,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要注意与时俱进,吃透国情,修改要有针对性;司法改革,成效显著,改革的成果要进法典;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程序的设计要落到实处;放眼世界,遵循规律,修改的内容要正当、科学。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正当;科学
【全文】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正式启动了,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的专业工作者,听到这一消息后,激动不已,十分兴奋。因为已经盼了十年了,全国人大早在上一个五年就把刑诉法的再修改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到了这一个五年,本届人大的最后一年,把刑诉法的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现在正紧张进行。修改的成果指日可待,作为一位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当然是高兴不已,甚至有时还夜不入眠,思考着如何把刑诉法修改好,如何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达到正当、科学的水准。为此,我撰写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


  

  一、与时俱进,吃透国情,修改要有针对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是在1979年3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是历史大背景。王汉斌同志还着重指出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的背景下而制订和出台的。当时的针对性就是解决“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种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和群众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2]


  

  经过1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大范围修改,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3]这次修订的针对性重点解决的问题有四:一是完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确立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修改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三是完善庭审方式,并对职能管辖、免予起诉等进行了修改;四是加强了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总结我们司法实践的经验,把成功的经验法典化,另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要适应现代法制的进展,充分凸现程序的价值。尤其是关于“无罪推定”合理内核的吸收,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公民有罪,还有大大提前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和被害人法定地位的变化,以及赋予被害人的各项权利等等,在世界范围内反响强烈,西方媒体纷纷评论,中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所取得的成绩可谓“举世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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