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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与外资并购审查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忧虑”得到深入检讨之前,匆忙之间引入类似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规定,固然源自部分社会舆论的压力,却难免给人仓促立法的印象。对于要在《收购规定》之外另立新法以加强“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提议,则更应谨慎地加以对待。


  

  (三)外资并购是否构成现实威胁


  

  统计表明,以跨国并购方式吸收的外资在中国利用外资总额中的比重事实上一直较低,1992——2002年十年间累计平均仅为3.72%,2003年为7.14%,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比重(74.89%),也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24.47%)和世界平均水平(53.07%)。{2}(P8)而外资取得国内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活动非常有限,违背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意愿的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案例则极少发生。看来,如果同意原以绿地投资为特征的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性作用,则匆忙断言仅在外资中占有较小份额的并购行为会构成某种形式的现实威胁,显然需要更充分的论据支持。


  

  二、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


  

  如何能在“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和“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政策上的平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与实践可能会给国内现有的政策及其执行带来启示。


  

  (一)美国的外资并购审查


  

  美国的外资政策素来以开放著称,[5]但终于以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5021节修改了1950年的“防务生产法”第721节,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该种行为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时,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对美国公司的外资收购或合并行为,此即所谓的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Exon—Florio Statute”)。[6]但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总统才能行使前述法律项下的权力:(1)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行使控制权的有关外国机构可能从事威胁美国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的行为;[7]并且(2)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之外的法律条款均不能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及适切的保障。[8]目前,执行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政府机构是“在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该委员会由以美国财政部牵头的若干部委组成,有权就外资收购美国公司接受通知,决定某一外资并购是否可能带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并需要接受调查,在必要时开展上述调查。在调查结束以后,CFIUS应向美国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


  

  立法规定,在决定外资并购对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时,美国总统及其指定的机构(即)应考虑一系列因素,[9]这些标准相当灵活,但仍然主要局限于与国防相关的事项。{3}(P652)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立法和修改过程曾表明,国会无意把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张至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并购交易,[10]但为了保证必要的灵活性,国会和CFIUS拒绝就“国家安全”给出定义或者指引。


  

  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时限,CFIUS在接到外国投资者的通知以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果决定开始调查,则该调查应在45日内完成。调查完成之后CFIUS应向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而总统则应在此后15日内做出最终的决定。[11]这样,全部的审查过程不应超过90日。如果总统决定禁止相关的外国投资,他可以指示司法部长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对其决定进行强制执行。[12]总统同时必须立即就其已采取的行动及相关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国会作出报告,[13]而此种报告和公开可望对总统的行动形成制衡。{4}(P20,P23)


  

  到目前为止,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适用是相当谨慎的。据《华盛顿邮报》报道,至2005年7月,CFIUS大约共接到1,500次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申报,其中对25件展开全面调查,就其中的12件完成调查并向总统提出报告,[14]结果总统仅就1件个案发出了禁令。[15]


  

  一般认为,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现有实践在“国家安全”与“开放外资”两种政策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平衡,而协助达成此项平衡的因素包括刻意模糊“国家安全”概念、CFIUS及其成员有权与相关外国公司就限制投资的消极影响而签署“缓和化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s)、相对独立于(尤其来自于国会的)政治影响的运作机制、CFIUS成员部委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并能够确保各种问题都能够得到周全考虑等。


  

  近两年来,尤其为应对中国资本对美国企业的并购,美国国内提出了一些对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修改建议。在激烈的争论和冗长的妥协过程之后,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7月26日签署了已经国会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从而使法案最终成为正式法律,并将自2007年10月24日起实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是对1950年“防务生产法”第721节的进一步修改,以“在促进外国投资与创造和维持就业的同时确保国家安全,改革外国投资因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而受到审查的程序”,但该法仍然维持了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基本框架,即授权由美国财政部为首的“在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国投资进行初审(review)和正式调查(investigation),[16]在调查结束以后向美国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再由总统做出是否中止乃至禁止相关外资并购的决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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