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和完善量刑建议工作
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是量刑建议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各地检察机关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和《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建议内容、提出方式、审批程序、审查监督等要素。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六点。一是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原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依法建议、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等原则,并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活动原则指导量刑建议工作,既依法独立行使量刑建议权,又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量刑建议与规范量刑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明确界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硬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但从本质上看,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应当以提出量刑建议为基本原则,以不提出量刑建议为特殊例外。三是合理确定量刑建议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型量刑建议为辅,而以原则概括型量刑建议为例外,区别不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来适用。四是统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的要求,应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要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分别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五是建立完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对量刑建议的审批,要以一般办案审批程序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依据,对主诉检察官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同时实行备案;对主诉检察官职权范围之外的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量刑意见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其中,对于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应当慎重。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缓刑建议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主诉检察官可决定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六是加强对量刑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后,审判机关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符的,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量刑畸轻畸重的要依法及时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对量刑失衡、偏差较大的,虽不属畸轻畸重,但也可采取检察意见函等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