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刑建议的质量有待提升
从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看,检察机关对有期徒刑、拘役等部分刑种和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还不够均衡,与法院判决的分歧较为普遍。一是偏重于对重刑的量刑建议。对于管制、拘役等轻缓刑种的量刑建议较少,而法院的轻缓判决相对较多。有的区检察院对于管制刑的建议为零;有的则采用“捆绑式”的方法提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建议;还有的甚至还存在实际判决缓刑案件多达几十件,而提出缓刑建议的仅个别案件的现象。此外,大多数量刑建议还局限于主刑,对于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基本空白。二是偏重于量刑建议被采纳比率。有的公诉人将该确定的量刑意见改为幅度刑提出,不恰当地扩大量刑建议的幅度;有的公诉人为单纯追求形式上的高采纳率,把事先所知法官的量刑意图作为基础,然后将刑期上浮20%至30%作为量刑建议;还有的公诉人只对量刑建议做简单的算术,机械地在基准刑上做加减法,导致量刑建议过于机械,有悖量刑建议的初衷,从而无法达到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三、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
(一)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
量刑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量刑事实是否清楚,量刑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加强对量刑情节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均应摒弃重定罪、轻量刑事实和证据,以及重法定情节、轻酌定情节的办案习惯,强化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意识,既要重视定罪事实,也要重视量刑事实;既要重视法定量刑情节,也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既要重视从重情节,也要重视从轻、减轻情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尤其要结合办案实际,规范如刑事责任年龄、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累犯、前科、主从犯、犯罪形态、追赃、退赔等常见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制作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二是加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量刑事实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量刑质量意识,增强捕捉量刑事实和证据的敏感性,主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笔者认为,检察院的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可结合各自监督职能和工作特点,建立引导侦查量刑事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引导的原则、范围、途径和方式,改变以往收集法定量刑情节证据相对较多,而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相对较少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