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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改革

  

  (二)量刑建议工作的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整体上统一协调不够,各单位在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操作上差异较大,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量刑建议适用范围仍具有随意性。虽然绝大多数检察院已对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有的检察院只是对“两简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还有的检察院仅选择部分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二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不尽一致。上海市对于“两简案件”主要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的要求不符。即使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的,在内容和格式上也不尽相同。三是量刑建议幅度掌握不够统一。多数检察院以相对确定型为主要形式,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刑期的幅度则各不相同,有的限定在6个月内,有的则放宽至2年,还有个别检察院倾向对多数案件采用绝对确定型量刑建议。至于哪些案件适用绝对确定型,哪些案件适用相对确定型,哪些案件适用原则概括型的量刑建议,各检察院的差异较大。四是量刑建议审批程序设置尚不规范。有的检察院对所有量刑建议均实行三级审批制,而多数则实行主诉检察官决定制。但哪些案件须经三级审批,各检察院做法不一。其中,对于建议适用缓刑的审批程序差异最为明显。


  

  (三)量刑建议与规范量刑尚未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对于实现量刑规范化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以往量刑建议工作的探索主要局限在检察系统,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不够;多数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尚未纳入庭审程序,以致量刑建议工作这一检察改革的成效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也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其一,量刑建议基本上未纳入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上海市除少数试点单位外,其他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尚未纳入庭审程序,也很少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量刑建议即使纳入庭审范围,但在程序上也各不相同。有的将定罪和量刑分开进行,待法庭宣布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再进入量刑程序;有的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按先后顺序进行调查;也有的则将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进行合并调查。其二,量刑建议尚未在裁判文书中得到评价。从目前收集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上不予回应,更未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量刑结果未能衔接,这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也不利于检验量刑建议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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