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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改革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方式呈多样化


  

  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及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哪个诉讼环节(庭审前或后),以何种方式(口头或书面)提出量刑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分为两种:一是在案件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主要适用于“两简案件”;二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又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方式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书面方式的量刑建议基本上采用在起诉书中写明内容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两简案件”。据统计,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的共占案件总数的63.5%,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量刑建议的占案件总数的36.5%


  

  (四)量刑建议审批程序相对完善


  

  量刑建议审批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量刑意见予以确认的备案审批程序。在上海,量刑建议由主诉检察官根据授权自行决定的,占案件总数的94.3%。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承办人与主诉检察官对量刑意见分歧较大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则实行三级审批,这种情况占案件总数的5.7%。需要指出的是,检察分院办理的死刑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均实行三级审批。


  

  (五)量刑建议被采纳比率较高


  

  据统计,上海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占案件总数的90.5%;未采纳的占案件总数的9.5%,其中适用缓刑的占26.4%,且当中多数为检察机关未建议适用缓刑而实际判决缓刑的案件。此外,有的区检察院采用定期向法院通报的方法提示某一类案件量刑上的偏差;还有的区检察院则对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诉判不一超过30%的案件,要求相关法院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二、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0年2月和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做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上海市量刑建议工作虽然起步较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思想认识、工作机制、具体做法、监督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工作的共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推进量刑建议工作的过程,也是执法办案人员不断提高认识的过程。在量刑建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往往与干警思想上不够重视、认识上存在分歧有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公诉人对量刑建议工作不够重视。因受“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定势影响,公诉人一般较为注重对犯罪事实和性质的认定,追求定性的诉判一致。有些公诉人对于量刑建议工作,一方面有畏难情绪,认为量刑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又监督乏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也增加了推行量刑建议工作的难度。二是侦查人员对量刑建议工作配合不够。侦查人员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尚未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标准,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三是法官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有的法官认为量刑是法庭的专门职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因而实践中,法官经常会根据其需要进行取舍并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少数法官甚至还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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