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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法制办,于2009年8月组成立法工作组,研究全面修订《贷款通则》,将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也纳入信贷主体的范畴,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立法工作组目前已确定了修订《贷款通则》的主要思路和指导思想,并初步形成了修订《贷款通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六、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推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先后就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是否应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条件、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重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反映我行的意见和建议,力促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破产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企业破产法》已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其中有关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 “三中止”措施的规定,为中央银行运用再贷款履行“最后贷款人”角色、顺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化解已经发生的金融风险、防止风险累积并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做好起草《存款保险条例》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并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中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完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推动这一制度尽早出台。


  

  七、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修订出台《外汇管理条例》,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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