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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宜确立

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宜确立


潘佳


【关键词】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全文】
  

  笔者在前文谈过环保部门的原告地位不已确立,现继续探讨公民的原告诉讼资格问题。本文以为,就目前的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个人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实际上,大量的污染企业在基层,在县乡级别。这正是规制和预防的难点。立法能够改变现实么?我们需要首先考虑这个问题。整体上的生产方式滞后,粗放型企业大量存在。经济和环保的矛盾短时期不可能消除。迫于政府的压力,盲目赶帮抄的环境下已经形成“纳什均衡”,环境保护追不上“短平快”。这也是除了维稳之外,地方政府为什么压制环境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你能够指望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和实效比自益诉讼好么?


  

  其一,从短期来看,政治和文化环境使然,环保执法不作为,作为受限制是普遍现象。这种特点在现象级表现最为突出。“要钱—排污—应付检查—‘和合’”这是中国国情。环保法规一大把,理论建议一大堆,科研基金一大片,整体环境状况改了很多么,多少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了呢。立法时大赞其进步之处,没过多久,批评之声不绝于耳。我们总是不满意,也总找不到好的解决思路。或许拿一个看似法律问题的问题给法律人解决,即使满怀豪情,也力不从心,因为一切法律问题本质上都不是法律问题。如果说是法律解决了社会矛盾,不如说是迎合了解决矛盾的现实需要而已。经济,政治,观念是制约环境问题三架“慢车”。环保公益诉讼的压力首先来自地方政府,这是最现实的压力,他们可能会反对。其次,企业界作为自身也是不支持的,因为对他们的一贯生产和结算方式构成潜在的制度挑战。或许笔者也是杞人忧天,因为他们根本不在乎,他们知道现在的环境下这个制度对它们的“成本”够不成什么损失。因为他们知道,赔偿和罚款的的费用,受贿的费用和不选择技术更新的费用更换算,除了“软的法律”,没有超精神的力量可以限制他们的逐利行为。即使给制度获得通过,他们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因为选择性司法应对,司法接诉可能政府和司法部门乃至监察部门会做得很好。


  

  其二,现有的政治环境下,多一个救济渠道,容易演变成一个新的社会矛盾阀门,转变为新的上访压力,既然如此,不如充分发挥有限的救济渠道的作用,渠道多少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这恰恰反映了整个救济环境的问题,不是单靠个人公益诉讼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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