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自它像幽灵一样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中的时候,就有许多有识之士对它提出质疑,认为它是律师身后的暗箭,是妨碍程序正义的绊脚石,但一直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此,许多中国大陆律师陆续掉进同一个名曰“306”的坑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律师在呼吁。直到最近又有“广西四律师”也掉进了这个坑里,才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重视。按说许多智商稍高的动物都知道吃一堑长一智,不会总是掉进同一个坑里,难道是中国律师智商太低,不知道规避风险?事实上,会见被告、调查证人、寻找被告无罪的证据、在法庭上要求证人质证、与公诉人就犯罪构成和证据效力进行辩论,都是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必须做的工作。但大量的事实证明,一个刑辩律师只要做了上述几项必做的工作之一,那么他就不可避免地会掉进“306”坑里。如此看来,非中国大陆律师的智商有问题。而是“306”设计的有问题,我们当前要做的事,还有比营救杨在新律师更重要的事,那就是立即废除“306”这个魔鬼条款,防止更多的律师再掉进这个坑里。
我们只有废除了“306”,才能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起到辩护作用,逼公安机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是仅仅靠可以翻云覆雨的被告供述,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由此,法庭在庭审中必须依法通知证人到庭质证,以防一些证人不明事理地被侦察机关利用、蒙骗,识破一些证人的伪证。这种严格依法通知证人到庭质证的做法,也会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公、检、法不尊重证人的做法,提高证人的地位,以保证证人的出庭率。我们这样做的结果是:促进了侦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大幅度降低了冤、假、错案的数量,申诉、上访者大为减少,政府截访的工作量大为减轻,社会日益和谐,拥护和支持政府和执政党人会渐渐增多,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我们能不能废掉“306”,要看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律师敢不敢说话,要看全国各级律师协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二奶”?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而维护政府和执政党威信的二十万中国律师的代言人?在目前国情下,借用很江湖的一句话来说:更重的还是要看二十万中国大陆律师当中,有多少像杨金柱、陈有西、陈光武、斯伟江等律师那样的纯爷们儿?如果一个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懒得去维护,那你还有什么脸去在当事人面前以律师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