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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4.基于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客观需要。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可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样,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具有较大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可能会弱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过分强调侦查权,突出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将侦查权集中于个别部门,可能会使侦查工作与法律监督职能产生分离倾向,有的案件因缺少证据无法监督,极大地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2.弱化了诉讼监督的权威性。在检察实践中,由于受执法环境、技术装备和人员配置等客观原因的影响,检察机关大多只把侦查权的运用局限于反贪污贿赂、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而并没有大胆地将侦查权运用到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从而在事实上削弱了这些业务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实施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时,如果没有配置侦查权,就不能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枉法裁判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及时发现和进行查处,诉讼监督显然会打折扣。监所检察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也会同样存在隔靴搔痒之虞。


  

  3.造成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发展更加不平衡。目前,由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存在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阻力大、成本高、追赃少的问题,致使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反贪,轻反渎”的现象。如果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会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难度。


  

  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内部合理配置的对策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一方面,需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模式,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调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内部合理配置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重新配置职务犯罪


  

  侦查权,着力强化省级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考虑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客观需要,建议总体上作如下调整:(1)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包括: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全国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直机关担任厅级实职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各地市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由省级检察院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包括: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全省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省直机关担任处级实职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各县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分、州、市检察院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全市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市直机关担任科级实职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各乡镇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由基层检察院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包括:除规定只能由上级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外的任何职务犯罪侦查权。实行这一权力调整,主要是强化省级检察院的办案职责。上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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