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而非某个内设部门的权力。至于由哪个部门行使该权力只是内部权力配置问题,不管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或是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时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力配置模式,也反映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审查逮捕权、公诉权相分离,与诉讼监督权紧密结合的原则要求,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实现诉讼公正。而且,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不同内设部门行使,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同样是可以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的。
(二)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利弊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已有重庆市及深圳市盐田区、沈阳市大东区等地检察机关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职能,不再分设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侦查权统一行使,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1.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政性特点。职务犯罪侦查权尽管在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但其也具有行政权的特征,而且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在诉讼构造上也不存在控辩审三方分立。因此,有强调行政性的一面,讲求集中行使权力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于一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交叉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窝案串案,跨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更需要加强侦查指挥和协作,客观上也需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
2.基于检察机关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侦查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目前多数地方办案力量不足,侦查基础设施、侦查装备非常有限,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掌握和使用,客观上能够增强办案能力。特别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这方面的需求更为明显。
3.基于推行侦查一体化的客观需要。一是有利于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目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分流制度,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后,则可统一管理案件线索,不再需要由控申检察部门管理案件线索,这有利于及时消化和处理案件线索,也有利于避免由于控申检察部门缺乏侦查专业知识、初查质量不高、浪费案件线索的现象。二是有利于推进侦查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就会改变一个包含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多个罪名的案件先后或同时由两个不同部门查处,侦查效率不高的状况。三是有利于整合侦查资源。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全面行使侦查权,有利于侦查整体功能的发挥,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