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刘继国
【摘要】检察机关的不同内设机构分别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以及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客观需要。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是强化省级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和改进市级以上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在基层检察院内部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
【全文】
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近30年内设机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情况来看,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别行使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权,是一个基本的配置格局。此外,监所检察部门也一直行使一定范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民行检察部门不稳定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监所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是在侦查管辖范围上有所变化,民行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度受到争议而被取消。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定位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同,监所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虽然行使一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其定位是诉讼监督部门,职务犯罪侦查被视为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手段和保障。
一、检察机关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内部配置模式合理性分析
目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内部配置主要有以下不同认识:一是认为应当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别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行使侦查权,除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补充侦查权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再行使侦查权。二是认为应当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补充侦查权。三是认为主要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别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行使侦查权,同时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定的侦查权,分别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同时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补充侦查权。上述认识的主要分歧在于:一是是否需要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是否需要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定范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多个内设机构分别行使的利弊。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别由不同内设机构行使,特别是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