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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宋英辉;雷小政


【摘要】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实际上标明了传统证据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与目前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不同进路。应当从多元化视角、思维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应当多元;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乃至整个证据法学的研究进路、方法应当多元,进而推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和新型研究方法的采用。
【关键词】理论基础;认识论;价值论;多元化
【全文】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近年来,证据法学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为我们重新思考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提供了契机。围绕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针对传统认识论观点,学术界展开了相当激烈的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和富有挑战力的观点。目前,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们应该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学者们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二、认识论能否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三、除了认识论和价值论外,我国证据法学是否还应有其他的理论基础,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是否应当多元化。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


  

  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1]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不少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证据问题首先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哲学问题,应将证据法纳入诉讼法制轨道来看待。况且,诉讼证明并非纯粹的证明活动,而是一个受到法律约束的说服过程。在这一说服过程中,既要服从一般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又必须受制于诉讼活动的特殊性质,除了诉讼活动的时限性以及来自诉讼资源的限制外,还必须考虑法律价值的冲突、选择和平衡问题。有学者对此作出总结,认为我国传统证据理论由于缺乏最基本的法规范思维,“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证据法学,而只有证据学”。[2]也就是说,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定位为唯一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在证据学意义上谈理论基础,即证据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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