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构建独立型量刑程序的近期方案及前瞻
值得欣喜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推进量刑程序改革,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内容上,它不仅明确了“保障量刑程序独立性”的基本原则(第1条),科予追诉机关收集量刑证据的客观义务(第2条),赋予了控方量刑建议权和辩方的量刑意见权(第3条),而且还包含有一系列的配套程序机制,如规定了被追诉人有获得控方量刑建议信息的权利(第5条),增强了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尤其是法律援助)的机会(第6条)。除此之外,还确立了前文中的第三种独立型量刑程序模式(第10条、第14条)。可以说,该《意见》乃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领域中的又一个重要规范文件,不仅对近年来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进行了有效的经验总结,而且对未来我国量刑程序运行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啻为一项继往开来的规范性文件。[4]当然,在肯定《意见》的规范意义及指导效力的同时,我们尚需对《意见》在未来可能会运行不良的若干地方,提请实务机关保持一定的审慎注意。
第一,应当公平对待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量刑听审程序的功能实现需要材料来源的充足完备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强调较多,各地基层检察院的试点改革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对于辩护方是否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却存有争议,并且一般处于被否定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的颁行,其中第4条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第5条规定了量刑信息的开示制度,即“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除此之外,第14条还规定了量刑辩论的顺序,即“(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应当承认,这些致力于维系控辩平等、控辩对抗的制度设置,主要还是源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试点经验。例如,在此前的一些地方试点中,就有法院在增设量刑答辩环节的基础上,将量刑权分解为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辩护方的量刑意见权以及法官的量刑决定权,并且要求法院在合议庭评议之前,应组织双方针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充分的辩论,然后,再由法院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双方量刑答辩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评判。这样的制度试点不仅能够较好地保障被追诉方的量刑辩护权,丰富量刑信息来源,而且也能够促使法院在量刑问题上公正地对待控辩双方,因此,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