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量刑听审程序的本土化路径
林喜芬
【摘要】英美量刑听审程序呈现出量刑程序的独立型、量刑信息的开放性、量刑裁决的听证式等特征,而欧陆量刑听审程序则与之相反。在我国,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听审程序关系着辩护方的权益保障、审判公开化改革、量刑建议试点之成效,亟需重视。在本土化路径方面,不宜选取英美国家的和欧陆学理中的独立型量刑程序,而应以中国试点的独立型量刑程序为皈依,这在改革背景、制度方案及实践效果方面均有相当的可行性支撑。
【关键词】量刑听审程序;模式特征;背景机理;本土路径
【全文】
现代各国在刑事法上均致力于量刑权的规范化。一般而言,量刑权的规范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实体层面,即通过设定一系列科学而合理的量刑方法或量刑基准,指导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量处刑罚;二是程序层面,即通过配置一套精密而具有限权意义的量刑程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量刑规范化及量刑程序的合理配置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热点。一些学者强调实体层面的支撑意义,{1}也有学者认为,真正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乃至广泛质疑的是量刑不均衡与量刑僵化问题,这主要是实体法问题。因此,未来的量刑制度改革应以实体性改革为主,程序性改革为辅。{2}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承认量刑程序的存在必要及规范意义,并有必要考察西方法治国家的量刑程序之制度经验,诊断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制度缺陷,以期寻求量刑听审程序的本土化之路。
一、国外的量刑程序及模式特征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程序:以英国、美国为例
第一,量刑程序的独立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事审判程序被严格区分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两个部分,前者由陪审团负责,主要解决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被追诉人是否有罪的裁定,而后者由法官负责,主要解决犯罪行为的定量问题,判处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罚。两个程序阶段相互独立、互不隶属。更准确地说,只有先行进行定罪程序,当被追诉人被认定有罪或者被追诉人自愿作出有罪答辩,方能进行量刑程序,并被判处刑罚。相反,如果被追诉人被无罪释放,则既不涉及量刑问题,也不开展量刑程序。以英国为例,陪审团可以试图影响量刑的唯一方式,乃是通过在有罪裁决后的附文中建议宽大处理,但实务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1]即使在治安法庭,定罪与量刑的主体均为治安法官,但也仍然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审判阶段。{3}428美国各州及联邦的量刑程序与英国类似。{4}8
第二,量刑信息的开放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程序中,量刑信息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量刑信息不仅限于控辩双方提交的信息。在美国,法官量刑裁判的信息来源不仅包括控辩双方提交的信息,而且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前报告或“被害人影响陈述”,该报告可以是缓刑官员与被害人的会谈记录,也可以是被害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二是量刑信息不仅限于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除控辩双方提供的量刑材料之外,缓刑监督官提交的量刑前报告,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对现行罪行的描述,如对罪犯有罪和悔罪的评估以及罪犯对被害人产生的经济和情感影响,还包括对罪犯适用缓刑的可行性与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以及包括罪犯的目前情况,如受教育程度、目前职业和就业条件、家庭状况和其他资料。{5}395-396在英国,量刑信息在内容上也较为广泛。三是量刑信息的采纳一般不受定罪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限制。在英国和美国,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仅在功能上和操作上有所分别,而且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上也有较大区别。在定罪程序中,由于担心陪审团在认定犯罪时可能受有偏见的证据的影响,因此,不仅与犯罪事实无关的证据不得出示,而且还必须遵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2]而量刑程序则与之相反,由于需要更多地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影响,因此,上述证据规则也无须严格适用,这也使得量刑程序在证据信息上具有较强的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