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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色情刑事处罚的宪法审查

  

  不难看出,上述言论自由的宪法确认和实践运作,都是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即这种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是以传统言论自由的形式为背景的。网络仅仅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和媒介,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开放性、自治性、虚拟性的特点也使得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和影响有着迥于传统言论自由的特征。诚如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利·巴洛(John Perry Barlow)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所言,“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6]。“网络的出现所带给我们的是一个空前未有的言论空间,然而,现实世界里所确立的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理念,如何‘转换’或‘翻译’(translate)成为保护网络言论的原则,则非易事。”[17]究其原因,现实世界里的宪法言论自由保障原则,在网络世界里已经遭逢前所未有的严酷挑战,这个严酷挑战既来自于网络言论的多样化本身,也来自于网络色情管制模式的粗暴与失焦,更来自于信息科技本身。[18]就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而言,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行性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传统的言论自由的限制理论并不能简单照搬于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19]


  

  (二)淫秽色情:言论自由抑或道德沦丧


  

  针对淫秽色情言论的管制,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层面都是困难重重。“美国社会对性的表达自由,态度十分矛盾”[20],“美国的反淫秽出版物活动声势不减,但在1957年的罗斯(Roth)案前,反淫秽出版物的立法和执法一直没有结合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达自由加以全面考察”[21]。在罗斯案(Roth v.United States)[22]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淫秽的定义正式做出裁定,并第一次正式回答了“淫秽出版物是否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种表达”的问题。大法官布伦南在巴黎成人剧院案(Paris Adult Theater v.Slaton)[23]中就联邦最高法院对淫秽定义的历史进行了反思,“最高法院16年来试图对淫秽定义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任何一个淫秽定义,不管界定得多么精确严格,都无法考虑到所有情况,都可能在禁止淫秽出版物的同时,侵犯个人的表达自由。”[24]


  

  首先,针对淫秽色情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多年来未能定论。在美国也是如此,“淫秽定义之所以成为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的难点,是因为这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特别涉及道德问题……最高法院在审理淫秽出版物的案例时,一直试图以社区标准作为认定淫秽的公认道德基础,这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个人参与道德选择的机会,从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保障个人的表达自由。……由于美国有关政府部门一直不能就淫秽出版物和性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提出充分的证据,反淫秽出版物惩治的实在不是一种刑事犯罪(即触犯了刑律),而是一种道德犯罪,只触犯社区体面标准。”[25]


  

  其次,在淫秽色情的管制上,本质上涉及的是基本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问题。“根据平等地尊重人的道德选择能力和自治能力的理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包括阅读自由。剥夺阅读淫秽出版物权利的唯一方法是,证明行使这一权利干涉了他人的自由或权利,否则阅读淫秽出版物的权利应该作为一项原则问题得到保护”[26]。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基于未成年人、妇女保护的立场,对这些淫秽色情言论进行限制,也必须考量限制的正当性及其影响,它可能在根本上导致对成年人言论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限制。前者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雅各贝利斯案(Jacobellis v.Ohio)判决书中所言“虽然州和地方有合法的利益阻止传播被认为是危害未成年人的材料,这一利益甚至是迫切需要关注的利益,但这一利益不能合理解释全盘禁止这些出版物。全盘禁止的后果是,成年人只能阅读到儿童读物了”[27];后者如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针对罗斯案与艾伯特(Alberts v.California)案合并审理意见书的反对意见中所称“现在还不能确定,淫秽出版物是造成世风日下的主要因素。在淫秽出版物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还缺乏可靠信息的情况下,对淫秽出版物的处理应该谨慎,应该站在社会对文学作品保护这一利益方面,除非作品对政府应加以控制的行动产生了影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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