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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色情刑事处罚的宪法审查

美国网络色情刑事处罚的宪法审查



——雷诺案的经验与启示

江登琴


【摘要】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淫秽色情规制,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和法律难题。美国1997年的雷诺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国会立法基于青少年保护立场对网络色情进行刑事处罚的合宪性问题所做的第一个判决。该案不仅回答了色情言论刑事处罚的合宪性问题,更是全面呈现了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色情言论刑事处罚、刑罚规定的合宪性等一系列问题,也为我国当前的网络色情规制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淫秽;色情;刑事处罚
【全文】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的十几年间,互联网的用户激增、互联网的影响空前——如何规范公民运用网络的行为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是现代网络社会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更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1]。其中,网络上淫秽、色情言论[2]的打击与规范,成为互联网监控管理的首要课题,也一度跃为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2004年中央14部委一改以前查封淫秽印刷品转而联合打击色情网站,以及近些年来屡屡见诸报端媒体的家长对网站淫秽信息毒害青少年的控诉,都全面地反映出我国当前网络淫秽色情言论规制的紧迫性和艰巨性。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刚刚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3]中,论及“互联网发展与保障”更是强调了“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问题,“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从法学角度而言,何谓“淫秽色情”,能否援引宪法上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要求进行主张,对这些“淫秽色情”信息的立法规制是否必要进行刑事惩罚,刑事惩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何以保证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国家对网络淫秽色情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论证,而且有赖于现实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美国1997年的雷诺案(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4],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国会立法为保护青少年对网络淫秽色情进行刑事处罚的合宪性问题所做的第一个判决,不仅在美国悠久的言论自由司法审查历史的基础上对网络色情言论规制做出了正面回应,而且也为我们探讨网络色情刑事处罚的问题提供了一些经验与启示。


  

  一、雷诺案的经验


  

  1997年的雷诺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美国国会立法保障青少年免于网络色情言论影响做出的第一个判决。案件的焦点则是国会通过的《网络端正通讯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5]为保护青少年的立场所做相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该法规定,通过网络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obscene)”或“粗俗不雅(indecent)”的言论或信息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6]在本质上,“互联网领域的很多问题,都会涉及第一修正案。不断有人挑起实验目的很明确的官司,想看看处理结果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案件,将勾勒出互联网的模样,明确互联网的功能。同时,受到这些判决的影响,那些支配着我们生活的林林总总的技术与创新,将会以难以预料的方式,发生悄然的变化。”[7]该案即是如此,淫秽色情以及粗俗不雅的言论是否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网络端正通讯法》的规定是否构成了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要回答的问题。


  

  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其对探寻真理、发展民主政治的积极影响,更是备受推崇。防范国家权力对于言论自由的侵害,是言论自由保障的首要内容,特别是针对“言论内容的规制(content-based regulations)”,在芝加哥警察局案(Police Department of Chicago v.Mosley)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政府没有权力基于言论所表达的信息、思想、主题或内容而禁止该言论的表达”。[8]在美国的司法审查实践中,亦不乏关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的大量案例,也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并且渐趋类型化的言论自由保障理论。在言论自由保障的类型化中,针对言论内容便有所谓的“低价值言论(low-value speech)”与“高价值言论(high-value speech)”之分,因此“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受到绝对保障。限制或禁止经过谨慎界定和限缩范围的几种类型言论,并不具有宪法上异议。这些类型的言论包括淫秽、粗俗、诽谤以及挑衅言论”[9],因为“从长远看,这些类型的言论内容并不涉及任何思想、意见的表达,而且其对追求真理而言亦无任何社会价值。即使这些类型的言论能给社会带来一些利益,它也会明显小于因限制这些言论而带来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社会利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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