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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异化的表现、成因及其预防

  

  3.问责手段


  

  一是重官场,轻民意。行政问责制本来是一种制度安排,但现在却演变成了“一把手”工程,由“一把手”决定如何和对谁进行问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谁问责、问到何种程度上,大多以上级和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意图来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只是对领导意图的执行;二是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更是完全以上级和当地党政领导的意图来进行,“一把手”一般会努力使官员复出的行动尽可能少地吸引民众的注意力。现实中,对于群众要求问责呼声很大的一些官员,政府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响应。可以说,在对民间的躲避和回避过程中,对民意的听取和采纳就成了空想,民意在问责和复出两个过程中都没有介入的机会和可能。


  

  二是重行政问责,轻党纪处分。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政府部门的高级领导干部往往身兼党委职务,但是,由于党纪问责的内部性和非公开性,在进行行政问责的时候,会有意无意忽略了党纪的处分,造成行政问责事实上流于形式。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监察厅通报了“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13名相关公务人员被严肃处理,其中包括2名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和孙承骞。在国人都认为他们已经被行政免职之后,没有想到他们还仍然是厅党组成员,享受副厅级待遇,而之前的行政问责,则不过是以保留相应级别和待遇为交换的“问责秀”而已。


  

  4.问责结果


  

  一是重程序,轻结果。随着群众对官员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官员对于程序法和行政程序重要性认识的加强,政府部门在实施问责制以处分官员的时候,非常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让群众和上级机关、检察机关找不到程序上的把柄,从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实施问责的处理结果。尽管在处理程序上无懈可击,但对于问责的处罚结果却往往被大事化小。政府对干部问责的标准是群众的舆论反应强烈与否,舆论声音强烈的问责就重,舆论声音小的问责就轻,能警告的不记过,能记过的就不记大过,将问责与群众的关注程度博弈,而不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去执行。


  

  二是重高调责任追究,轻事后复出程序。为了表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姿态,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会高调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有的第二天即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如2007年因山西黑砖窑事件而被撤职的原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2008年年初,因派人到北京试图拘传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而被网民称之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而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瓮安县县委书记王勤;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在2009年3月20日被记过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等等。他们都被相关媒体高调宣传,但很快就异职复出、异地复出、异时复出,有的甚至被提拔重用。官员在问责过程中得到升迁,是对现行行政问责制的讽刺。正是因为新世纪网络的发达,才使得资讯的传播突破了原来的途径和模式,才得以在短时间内被国人所知悉,否则,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将无人知晓。


  

  三、行政问责制异化的原因


  

  行政问责制在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种种异化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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