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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异化的表现、成因及其预防

  

  (二)问责过程中的异化


  

  问责制以“问责难、难问责”形式表示出的异化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现和认识,而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异化则比较常见,也比较被人熟知。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的实施被国人寄予了厚望,认为这是解决我国政府职责不明、职能不清、职权不受约束现象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责制所表现出的异化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国人的注意,认为这是问责秀、假问责、走过场、糊弄百姓的事情,主要原因是政府机关在行政问责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约束或者约束很小。问责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手段和问责结果四个方面。


  

  1.问责内容


  

  一是重法律定论,轻法理道德。对于媒体公开的问责事件,绝大多数是所谓的“大事”,或者人命关天,或者罪大恶极,或者骄奢淫逸,或者贪赃枉法,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应当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行为。行政问责的初衷是填补法律的空白与真空地带,但现实中的问责却成了法律的补充和法律制裁的再加强,对于从法理上或者为官道义上的角度进行的问责,却很少涉及。孟学农因溃坝引咎辞职,负的就是道义上的责任。而同期的“三鹿奶粉”事件,无论是从影响程度、经济损失还是对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失来看,都远远超过溃坝,但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却没有因此引咎辞职,各有关部门也没有因此实施问责。


  

  二是重执行马虎,轻决策失误。部分政府主要领导喜欢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GDP”工程,有的甚至给当地财政留下极大的隐患,而随着主要领导的变动,在新领导不理“前朝事”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工程成了半拉子工程。但是,这些没有按照市场规律和正确的决策程序所实施的工程,其决策者没有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管,当决策失误时没有受到问责。比如,2008年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三人在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对于领导干部错误决策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以“交学费”一语代过,而普通执行的官员如因态度马虎等出了问题,往往会被严厉问责。


  

  2.问责方式


  

  一是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为负责的应该是政府正职,也就是“一把手”,但在现实中,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大多是副职。比如,震惊全国的“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是原副县长和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三鹿事件中被行政记过处分的是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深圳舞厅火灾中被免职的是龙岗区副区长等,这是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相悖的。


  

  二是重罚“小吏”,轻拍“大官”。一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往往会得到被记过或者警告的处分,受到免职处分的官员比例还是非常低的。但是,对于低级官员犯的一些错误,所受到的问责是非常严重的。比如2009年2月19日下午,河北省永年县召开该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时有11名“瞌睡干部”,该县县委当晚召开常委会,决定给予7人免职处理,给予1人全县通报批评,3人黄牌警告处分。四川、昆明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处理决定,这充分显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随意性、情绪化和长官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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