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之前的问责,虽然有大批官员因为渎职、失职及其他犯罪行为受到惩处,并且问责力度并不弱,但绝大多数问责都集中在安全生产责任事件、重大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的,对人民群体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上,总体来说,问责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另外,由于对官员问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政府的行政领导干部,也包括了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因此,问责的直接法律来源并不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所对应的职位职责,而是来自于党的纪律。“非典”之前的问责虽然也涉及到了高至正部级的官员,但问责具有较大的临时性和惩罚性特征,并没有真正形成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的制度,也未能形成良好的问责氛围及问责文化。
2004年4月至2008年3月是行政问责制的建立阶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非典”责任人和361潜艇特大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究,失职官员受到问责,在政坛引起极大震动,被认为“开了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先河”。进入2004年,对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和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等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从应对“非典”到2004年的“问责风暴”,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责任追究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问责”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4}2004年的“问责风暴”之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又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透水事故、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华南虎照片风波”等事件的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在这个阶段,我国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问责制初步建立起来。
2008年3月至今,是行政问责制的深入发展阶段。2008年9、10月间,由于不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涉及了高到部级、低至县处级的几十名官员。从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中,由于在襄汾溃坝事故(至少死亡276人)、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各地有20余名官员失去原有职务,这是继2004年“问责风暴”之后我国政坛刮起的第二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这一时期的行政问责制有5个特点。一是问责事件的影响大。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不仅覆盖了整个中国,并且影响到了国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国际事件。二是问责事件的性质单一。绝大多数都是事故灾难型的问责,而鲜有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问责。三是问责对象级别高。山西省长孟学农继“非典”事件后第二次引咎辞职,这是我国第一位因突发事件而两次引咎辞职的省部级高级官员。四是问责的对象不均衡。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襄汾溃坝事故,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被追究责任的最高官员是职能部门的首长,而不是当地政府的行政首长。五是问责对象的再使用。大批被问责官员非正常复出,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效果和力度,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