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异化的表现、成因及其预防
吴春华;强恩芳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以
宪法为法律渊源,自1982年
宪法颁布以来经历了探索、建立、发展三个阶段。由于制度不成熟,行政问责制在问责前和问责实施中,在内容、方式、手段、结果等方面都会出现异化现象。针对造成行政问责制异化的七大原因,应在推进法律建设、加强
宪法精神教育、强化民众话语权、发挥监察机关监督作用、鼓励司法机关介入、重视互联网监督等方面切实加强预防工作。
【关键词】行政问责;异化;预防
【全文】
2003年的“非典”之后,温家宝总理在连续多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强化、建立健全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要求。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9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提出“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一是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二是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三是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全面推行行政问责,成为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领导体制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任用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简称为1982年宪法),该宪法确立了一项基本的行政领导决策制度,即行政首长负责制。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在政府工作及其他行政领域中,由政府首长及行政主管全权负责的领导责任制。他们分别主持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1}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也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