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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

  

  2.违法所得的确定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冲突


  

  对此情形,违法行为人若以自身违法行为所直接获取的标的物,向抵押权人设置抵押,违法行为人此种情形下则作为抵押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行政机关也通过合法程序认定此物系违法所得。此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违法所得的确定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冲突?于公,违法所得的确定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与违法所得有关的行政处罚手段的先决条件,合理确定违法所得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于私,抵押权人在民法领域享有物权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当初成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定。就笔者观点而言,可遵循先民后行原则以解决此种冲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在抵押人能够不以抵押物为清偿方式的情形中,由抵押人对抵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至于如何清偿不在此讨论)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由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其为违法所得从而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在抵押人以抵押物作为清偿方式的前提中,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但抵押权人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仍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就其法定方式优先受偿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实施与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相当价值的其他行政处罚手段,以实现私法与公法的平衡。


  

  3.违法所得的确定与归国家所有的冲突


  

  假定A将窃取的手表(价值488元)在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货市场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B,双方已支付价款和交货。后经人举报,此手表是其邻居C所有,但C是孤寡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C没有继承人、又没有留下口头或书面遗嘱、也没有受遗赠人。此种情形下,产生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手表的所有人此时是国家。其次,此手表是盗窃物, B无法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而成为手表的合法所有人。但此手表价值虽小,但如何取舍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基于“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且同时也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理所当然应确定其为违法所得。是否再没收其归国家所有?没收后善意第三人B的正当权益如何保护?就笔者观点而言,如果不对手表确定为违法所得,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销赃。否则,任何违法行为人在取得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后,都可以通过此种方法进行“洗物”以逃避法律制裁。但若将手表确定为违法所得,此种情形下,交易主体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B的购买行为可是发生在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货市场内,并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而获取,且本人主观上善意、不知情。笔者认为,第一,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手表应确定为违法所得,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A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实现过罚相当。第二,依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是手表的继受所有人,为了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将手表转让给B。第三,B在手表确定为违法所得之前所进行的交易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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