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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

  

  2.因侵害法益导致丧失权利请求人。此种情形下的违法所得,原本是存在相应的权利请求人,只是由于侵害受国家保护的法益,权利请求人出现空缺,才使得原本还不是违法所得,但由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基于“违法行为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而丧失权利请求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某人为生第二胎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由于行贿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对行贿数额不再享有请求权。而受贿人同样对此1万元自始不享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下,1万元构成违法所得,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因法律事实导致权利请求人丧失。此种情况下,“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原本存在相应的权利请求人,只不过由于权利请求人以作为或不作为放弃权利或者死亡而无相应的权利继承人时,导致对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利益处于无人请求的状态。”


  

  4.权利请求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而推定为违法所得。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一般会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则权利请求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其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5.权利请求人因无法证实而推定为违法所得。此种情况下,“从纯粹的事实意义上来说,是存在权利请求人的,但由于无法用法律证据有效证实其存在时,法律就视其为无权利请求人,将违法行为人所拥有的利益界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街头流动小商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质量、价格等欺诈行为。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购买者亦不能提供所付价款的销售凭证或者收费单据,使其价格欺诈中的大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证实。如果在某次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或有人举报,有欺诈行为的流动小商贩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对无法证实多数购买者所涉的那一部分价款,由于无法确定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请求人,此种情况就构成违法所得。


  

  (二)“所得”状态下所投领域不确定


  

  如某果批经营户以普通苹果冒充“红富士”出售,违法多收价款2000元。一种情形是将2000元存入银行,获取一定的法定孳息。因储蓄行为而产生的法定孳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不是以假充真行为的必然、直接结果。但是,该法定孳息产生是通过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为基础,所以该法定孳息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也构成违法所得。另一种情形是该果批经营户将2000元从事赌博,又取得1000元赌利,由于赌博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先前违法所得的2000元和由2000元所直接产生的1000元赌利应同时确定为违法所得。由此看出,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再生性。将其投入不同领域可能会产生不同浮动的回报。笔者认为,鉴于违法所得具有无限拓展的可能性,从其所投领域可分为合法、违法、脱法 (本文不涉及脱法的讨论)三种情形;从其所投效益可分为增值、保本、亏损三种结果。因此,无论违法所得所投领域如何,如其投入后增值,可将先前违法所得同后续收益一同确定为违法所得;如其投入后亏损,如仍有违法所得投入后现存的资金或对应的实物、资产,可将它们确定为违法所得;如其投入后保本,其保本的资金或对应的实物或资产可确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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